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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专利之殇

  • 新闻来源: 永安公共自行车
  • 发布时间:2017-07-05 15:20:10
  • 点击量:1232

作 者| 宋献涛 安杰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2444字,阅读约需25分钟)

 

近来,共享单车行业接二连三遭遇专利诉讼,引发行业警觉,同时也引起实务界震惊,其中顾泰来与永安行的纠纷尤其引人关注,双方各自通过媒体造势,业内人士热议原告的维权动机,专家评论法院是否程序违法……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之请求权基础,即便发明构思有新意、有创意,但如果专利的撰写品质不高,专利审查过程未能认真把关,再好的发明构思也只能是壁纸,并不能得到切实的专利保护。本文针对多起涉及共享单车的专利诉讼案例,试图从“技术”层面分析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及其对专利保护的影响,以期为业内提供参考。

 

一、有关永安行的专利诉讼案例


(一)顾泰来诉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公司专利侵权案


1、案情梗概


2017年4月,顾泰来依据其“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010602045.8),以专利侵权为由将ipo申请已通过审核的永安行运营者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从而成功地阻止了常州永安公司的上市步伐[1]。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6日判决驳回顾泰来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是:永安公司有固定桩的公共自行车其借、还车均通过固定在地面的固定桩进行操作,自行车在未使用状态时均停放在固定桩内并与之相连,无法实现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就地还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不同。[2]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读


权利要求1记载:

“1、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

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

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

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能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

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属于产品类权利要求,我们可以先用“点名+连接”的方法进行解读。所谓“点名”,是查看该系统的组成部分;所谓“连接”,是考察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从点名看,该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包括四大组成部分:“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用户终端”可以简单理解为“智能手机”;“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即为共享单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即为“服务器”;而“车辆搬运系统”则有些怪异,到底是“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的“子系统”,还是独立存在的并列系统?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道:“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该系统作为一个执行机构,是被动执行“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还是自己主动“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没说清楚。


接下来,针对上述四大组成部分中的每一个,又可以用“点名+连接”加以细分,以“车载终端”(见附图2)为例:

附图2


“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其中,“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说出了该终端所实现的功能,而“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是指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认证信息”,可以视为间接写出其与“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连接关系。


接下来,该车载终端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共八个模块,这属于进一步的“点名”,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给出这些模块的“连接关系”。但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处理器”之外,其他七个模块都有具体限定,唯独没有关于“处理器”的连接关系与功能。特别是“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这说明“处理器”并不负责“身份认证”,“自行车锁模块”自己就可以完成“身份认证”,有架空“处理器”之嫌疑,也即完全没有“处理器”什么事。


值得推敲的是,“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这说明该定位模块十分强大,除了能定位,还能自己将位置信息“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言外之意是其自带一个无线发送模块,而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更奇怪的是,“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这样的连接关系表明,用户的“输入信息”是通过“车辆信号输入模块”接收的,而不是通过“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处理后转发的,也即“用户终端”直接与“车载终端”沟通,直接把“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绕过去了。


从上面的附图2看,上述这些模块都要跟处理器相连,并听命于处理器,但权利要求1却根本未谈处理器与其他模块之间的相互关系,车载终端的这些模块到底是如何工作的,仍是不清楚的。


上面的分析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好事者可以用“点名+连接”继续分析下去。


3、权利要求撰写应具备保护意识


说明书应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在此基础上,换取专利保护。而保护是通过名为“权利要求”的文件来确定的。虽然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之母,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直接作为权利要求的特征,必须要在把握发明实质的前提下,有意识地撰写出层次分明的权利要求书。


顾泰来专利中,表面上提出了一种有别于固定站点的“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但其发明本质是其中的“车载终端”,通过对自行车加以“身份标签”,才能实现对自行车的管控。因此,从保护意识出发,这个“车载终端”是每一个共享单车系统都不能缺少的。因此,该“车载终端”应单独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这说明,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多个不同层次的独立权利要求,这些独立权利要求各有分工,针对不同的“假想敌”而用心设计。


此外,从保护意识出发,还应在采用“点名+连接”初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之后,进行“加减检验”。所谓“加减检验”,就是考察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能完成初步的发明目标,如果不能完成,则说明还需要“增加”技术特征。或者,如果减去某个技术特征,看是否仍然能完成发明目标。比如权利要求1,如果去掉其中的“车辆搬运系统”,是否还能实现整个系统的运营?如果是,说明其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则将其删除。其实,这个“车辆搬运系统”,它是如何接收运营平台指令的,又是如何传达这些指令给“搬运工”的,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其结构和组成部分,理应将其删去。


再比如,撰写人要弄清楚为什么在“车载终端”中,“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会同时出现,其中“发射与接收”、“输入与输出”是什么关系?两者是否有重叠之嫌?发明人对此是否给出了充分的说明?不能因为发明人是留美的计算机博士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撰写人要有“刨根问底”的工作态度。否则,将来的竞争对手中谁会采用这样的方案?这需要撰写者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二)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永安专利侵权案


1、案情梗概


发明人谢瑞初于2007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与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2年3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710150557.3,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5年5月13日,该专利被独占许可给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3]使用并进行了备案。在得知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4]之后,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5],状告被告常州永安在上海松江投放的有站点共享单车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10月1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涉案权利要求1的解读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1)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该装置固定在车辆上,用于确定车辆身份;

(2)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安置于带有电控锁的车位停车装置上,与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的中央控制电路构成车位通信网络,并控制车位锁开锁电源及停车后的信息监测管理,在车位上停车的时候,由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读取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中的信息,并传输进入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用作判断停车的真伪和停车管理的信息监测;当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读得车位锁闭锁信号,而无法读取车辆编码信息时,即输出车位锁开锁电源使车位电控锁动作恢复车位锁开启;

(3)接收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出的车辆和车位信息,并向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送指令,对停/取/租/还车进行管理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用作判断停车的真伪和停车管理的信息监测,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如果读取了车辆编码信息,车辆编码信息以及当前时间通过中央控制器进入存储单元,同时,车辆纳入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的停车监测管理;为避免停车管理纠纷,被纳入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管理的停车车辆编码信息,通过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的信息读写单元为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写入停车记录;在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上租车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中信息读写单元读取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信息,如果符合租车条件,信息提示单元提示租车操作,如果密码相同,终端管理控制单元自动选配出租车辆;也可以按需要自选车辆,终端管理装置将出租车辆的时间、车辆编码及车位编码备案,控制电路控制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输出车位锁开锁电源租出车辆,租出车辆的还车比停车后取车更为自由,凭停车/租车会员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和所租车辆可在任何地点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上还车;

(4)用于停/取/租/还车的会员便携式信息存储装置,会员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是被停车/租车人随身携带,作为停/取/租/还车的操作和电子信息记录凭证及费用结算的电子钱包。”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请求保护“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我们仍采用“点名+连接”原理来分析该权利要求1,可知其包括由如下四大模块(点名)构成的“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

(1)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该装置固定在车辆上,用于确定车辆身份;

(2)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安置于带有电控锁的车位停车装置上;

(3)终端管理控制单元,其用作判断停车的真伪和停车管理的信息监测,接收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出的车辆和车位信息,并向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送指令,对停/取/租/还车进行管理:

(4)会员便携式信息存储装置,被停车/租车人随身携带,其用于停/取/租/还车的操作,和作为电子信息记录凭证及费用结算的电子钱包。


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没有给出由如下四大模块构成的系统示意图。这些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只能从专利说明书的字里行间去捕捉。


根据权利要求1可知,“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固定在每一辆非机动车上;“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安置于带有电控锁的车位停车装置上”,即“车位停车装置”设置在固定停车点,其与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的中央控制电路构成车位通信网络,并控制车位锁开锁电源及停车后的信息监测管理;“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也位于每个固定停车点,所以,“凭停车/租车会员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和所租车辆可在任何地点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上还车”;而“会员便携式信息存储装置”,其实就是卡片式的ic卡,由会员随身携带。


说明书附图共计33幅,其中的图1示出“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及“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特别给出了“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的内部组成:


 据说明书第[0128]-[01149]段介绍,“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的内部组成见图9:


但权利要求1中提到“通过终端管理控制单元的信息读写单元为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写入停车记录;在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上租车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中信息读写单元读取便携式信息储存装置信息,”从说明书及附图中还不能得知其中的“信息读写单元”和“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上租车终端管理控制单元”是何物。


据说明书介绍,“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如图32所示,其上的车辆编码电路平时不发送车辆编号,当单片机(u301)通过红外接电路接收(r302、d302)到读取车辆信息的通讯指令信号后,则通过红外发送电路(r301、d301)发送本车车辆编号给图1所示的“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



综上分析,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系统,从空间上看,“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位于每一辆非机动车上,“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和“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位于各个固定停车点上,两者之间相互通信;各个固定停车点上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之间也相互联网,用户持“会员便携式信息存储装置”到固定停车点上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来办理“非机动车停/取/租/还”业务。


3、从发明方案到撰写权利要求之间的路径有多长?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1月29日,发明人谢瑞初堪称“共享单车”第一人,只不过其发明限于有固定停车点的共享单车管理控制系统,该发明属于实现“非机动车停/取/租/还”业务的系统解决方案。说明书附图多达33幅,可谓公开足够充分。但是,发明整体方案并不能一股脑儿地全盘照搬到权利要求书中,撰写人应在体会发明实质的前提下,精心规划权利要求的结构层次,即需要具备“层次划分”的保护意识。虽然从发明整体方案看,该系统可以实现“非机动车停/取/租/还”业务,但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非机动车的“停/取”与“租/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针对着两种不同的客户群:“停/取”面对的是用户自己所有的非机动车,这类非机动车的规格尺寸五花八门,如各种高档的赛车或山地车,它们安装相应的装置后方可实现发明的“停/取”;而用于“租/还”的非机动车却具有统一的制式。因此,尽管发明人的方案在原理上可以同时兼顾这两种模式,但实际上在固定停车点的硬件结构安排上,两者是各自独立的系统,或者说,两者是分开经营的,即便是在同一处的停车点,也会划分成两个区域。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分开撰写成两类独立权利要求以分别对这两种模式予以保护。例如:写成“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管理系统”和“一种非机动车租/还车管理系统”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但遗憾的是,撰写人并不理解发明方案(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和区别[6],直接将交底书提供的这两种工作模式一起纳入同一独立权利要求,未领会发明的本质,未考虑将来有哪些潜在的竞争对手会采用如此“混搭”的方案同时实现“非机动车停/取/租/还”业务,将撰写权利要求书这一“法律工作”完全等同于将发明人的技术交底书做“文字排版”。


再进一步分析,发明人所提出的方案中,四大模块都有“亮点”,现有技术中还没有类似系统方案。故,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终端管理控制单元及会员便携式信息存储装置都可以单独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甚至“带有电控锁的车位停车装置”也可以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如果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系统级权利要求”,则“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是每辆非机动车必备的,就更有必要单独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即装置级权利要求。撰写人如果没有这种“层次划分”的意识,就只能将技术交底书不加区分地改写成“权利要求”,以致于发明人请求专利保护的愿望无法实现,对于这样撰写出来的专利,他人要想完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还真是挺难的[7]!

 

二、摩拜涉及的两起专利侵权案


(一)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1、  案情概要


2017年3月7日,围绕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8],所涉专利是专利号为zl201310630670.7”[9]、发明名称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7月6日获得授权。


2、  权利要求1的解读


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其特征在于:由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通信终端组成,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包括:


授权策略管理模块(201),用于管理互联网门禁系统内不同用户具有的临时用户授权的权限策略;

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用于进行临时用户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生成并管理临时授权令牌,管理临时用户在系统内的权限;

消息模块(203),用于与临时用户进行消息交互;

通信终端包括授权管理模块,用于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发起临时用户授权申请,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该装置“由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通信终端组成”,属于“封闭式写法”,但在主题名称这个“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内,也出现了一个“临时用户授权装置”,“辈分”上有些混乱,说明撰写者对整体与部件的关系认识不清,命名不合理,容易导致“不清楚”。仍用前述的“点名+连接”进行分析,“临时用户授权装置”中有“授权策略管理模块(201)”、“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消息模块(203)”,附图1给出的连接关系是三个模块彼此两两相连。权利要求1限定“授权策略管理模块(201),用于管理互联网门禁系统内不同用户具有的临时用户授权的权限策略”,也就是说,该“授权策略管理模块(201)是决定“授权策略”的,但没有限定该模块的“授权策略”是如何传达给另外两个模块的?说明书也没有给出说明,好像该模块是独立存在一样;对于“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其负责“临时用户验证”与“授权范围的检测”,但它是如何收到请求消息的?验证或检测结果发给谁?仍不清楚;至于“消息模块(203)”,其根本就没有接收到任何其他模块的“指令”,就主动“与临时用户进行消息交互”?其消息从何而来?也即完全不清楚上述三个模块之间的关系,看不到任何“互动”,附图中给出的连接关系也不符合其权利要求的描述。这样的权利要求撰写毫无章法,即便侥幸能够通过实质审查获得授权,也难以使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范围”。


当然,作为与权利要求1相关联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3,姑且假设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3之间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两者存在着“特定技术特征”。故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的规定,或许我们可以尝试用权利要求3帮助我们解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如下:

“3.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01、通信终端发送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请求消息;

步骤s102、门禁系统收到请求消息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门禁系统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首先进行发起方的权限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门禁系统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

在授权验证通过的情况下,进入步骤s103;在授权验证未通过的情况下,进入步骤s105;

步骤s103、门禁系统执行授权结果,并判断所述申请类型是否为新增的授权操作;

步骤s104、门禁系统为临时用户生成一个唯一的临时授权令牌,临时授权令牌通过门禁系统或所述通信终端发送给所述临时用户;

步骤s105:门禁系统向通信终端发送临时用户授权申请的响应消息,响应消息中包含最终的授权结果。 ”


权利要求3中,步骤1为“通信终端”主动发起“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请求消息”;步骤2中,由门禁系统负责验证,但没有说明是其中的哪一个模块接收到请求消息,哪一个模块具体负责验证;只是说,如果验证不通过,就跳入步骤5,如果验证通过,则进入步骤3;步骤3中,仍由门禁系统执行授权结果,但具体到哪一个模块负责执行,仍不清楚;步骤4中,门禁系统“为临时用户生成一个唯一的临时授权令牌”,该令牌“通过门禁系统或所述通信终端发送给所述临时用户”;但“所述通信终端”是如何获取该令牌的?“所述通信终端”又是如何将该令牌“发送给所述临时用户”的?完全不清楚,说明书及附图也没有相关内容;步骤5中,门禁系统中的哪一个模块“向通信终端发送临时用户授权申请的响应消息”的?在步骤4中,当“所述通信终端”已经获得了“临时授权令牌”之后,步骤5还需要给“所述通信终端”发“响应消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自身存在着诸多不清楚的地方,无法用来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问题。


3、关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分析


“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之母”,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上分析,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其背景技术中指出“出入口门禁系统是新型现代化安全管理系统,……,在现代化智能化住宅和商务楼中得到广泛应用。”其说明书明确“为了克服现有互联网门禁系统不能满足临时访客需求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具体解决手段是,“…访客a不是门禁系统内用户,当a想进入b1单元的朋友b家时,b用户可以为a开通b1单元的临时用户权限...”。


可见,涉案专利针对临时访客出入住宅或商务楼需求而提出的一种基于互联网下为临时用户出入门禁授权的改进方案。


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与门禁系统临时用户授权问题“风马牛不相及”;一个是基于原有的门禁系统,增加既有用户对临时用户的授权权限管理;一个是解决“共享经济”绿色出行,根本不涉及某一用户对另一用户的授权问题,涉案专利也没有公开任何可以扩展到解决“共享经济”绿色出行的内容;仅仅因为共享单车也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方案,就直接提起诉讼,难免有恶意诉讼之嫌。


(二)胡涛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


胡涛拥有专利号为201310268509.x、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2017年5月,胡涛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被告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共有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系统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由二维码比对器通过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与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比对并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的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介绍,其针对的是电动车的车锁改进,传统的车锁需要带上钥匙进行开锁,而胡涛的方案是采用“二维码”代替传统的钥匙。为此,其在车锁上设置了“二维码识别器”,用于读取存储在用户手机中的二维码,识别后,发给控制器进行判断,如果是正确的,则开锁;如果不正确,则防盗报警器进行报警。附图2则体现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中框线内的内容,即为“二维码识别器”。

 

上述分析,也被权利要求3所证实: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操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预先在存储器内存储对比用的二维码数据;

(2)打开二维码识别器的开关,使微型摄像头、解码器、存储器、二维码比对器和控制器均处于工作状态;

(3)微型摄像头抓取二维码图像并通过解码器对图像解码,解码后通过二维码比对器与预设的二维码数据对比;

(4)对比结果的处理:

比对信号一致: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信号,电动车启闭控制器对电动车解锁;

比对信号不一致: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该系统本质上就是一种特别的车锁。所有的硬件结构都集中在车锁上,二维码识别器作为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并转发二维码信息,控制器作为“大脑”,对二维码信息做出判断,命令执行机构如电动车启闭控制器对电动车解锁,或者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在车锁上安装“微型摄像头、解码器、存储器、二维码比对器和控制器”,会导致结构复杂、成本很高,“微型摄像头”禁不起风吹日晒,也极易被人为破坏。对于这样一种“奇特车锁”,一般难以具有商业应用的价值,故现有技术中很难找到类似文献,难怪涉案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几乎没有遭受审查员的质疑,就直接被授予专利权。


相比之下,摩拜的“共享单车”是非机动车,这是与电动车相对的类型,其车锁只是安装了“二维码图形”以备使用者用手机读取,而涉案专利是使用者出示手机中的“二维码图形”供安装有“微型摄像头、解码器、存储器、二维码比对器”的车锁来读取,两者的技术路线方向刚好相反。胡涛以此作为权利基础诉摩拜的“共享单车”,其结果可想而知。故该专利对摩拜的“共享单车”几乎没有实际的杀伤力。

 

三、结语


本文撷取两组涉及共享单车专利诉讼的有趣案例进行分析,这些涉案专利在撰写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缺少专利撰写基础理论的支撑,只能将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进行格式上的改编,并没有在深刻理解发明实质的基础上,分层次有目的地撰写权利要求书,专利撰写者仍停留在“二传手”的定位上。背后的原理是,“我发明了什么”与“要保护什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发明人谢瑞初的方案中,提出了一种针对固定站点的“存/取/租/还”方案,并详细给出了技术细节。常州永安恰好是从事相关业务,但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书中如实写成“存/取/租/还”,客观上使得涉嫌侵权方案无法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共享单车的发展方兴未艾,本质上是物联网[10]技术的一种应用。北京摩拜的共享单车便是这种物联网技术的典型体现。但深圳呤云诉北京摩拜案中的涉案专利,却是停留在互联网门禁的技术,其仅仅在原有互联网门禁基础上增加了对临时用户的授权管理,且撰写上逻辑混乱,与物联网技术相差甚远。虽然物联网技术的重要基础和核心仍旧是互联网,但物联网通过各种有线和无线网络与互联网融合,将物体的信息实时准确地传递出去。互联网门禁与摩拜共享单车方案存在着天壤之别。顾泰来专利已经体现了基于物联网的应用,但令人遗憾的是,撰写毫无章法,权利要求布局根本没有考虑“车载终端”这个一心技术,且有关“车载终端”的限定过多,导致权利要求基本上不能“套住”假想敌。胡涛专利则毫无物联网的一点点踪影,只是把传统的实体钥匙改为“二维码”钥匙,针对技术原理背道而驰的摩拜单车,仓促上阵提起专利诉讼,在诉讼目的上难谓正当。


总之,在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大幅上升并已经跻身于世界专利申请大国的环境下,专利撰写质量不升反降,上述案例中暴露的共享单车专利之殇何时才能避免,值得业内深思。


注 释:

[1]此诉讼是常州永安第二次在谋求上市时遭遇的专利诉讼。见证监会发布的“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23日报送)”。

[2](2017)苏05民初271号。

[3]发明人谢瑞初任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见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506/t20150626_279669.htm。

[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6)沪73民初33号。

[6]其实,发明人十分重视其发明成果,已经意识到专利撰写的重要性,所以才舍近求远,请原隶属于天津大学的“天津北洋专利事务所”的资深专家撰写专利申请,可谓用心良苦。

[7]该案在一审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能进行停/取管理,故其会员便携式存储装置不具备停/取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该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由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8]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号为(2017)京73民初字139号,涉案专利号为201310630798.3,发明名称为“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日,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的专利为同一日申请。两案由同一个审查员审查批准。

[9]该涉案专利的扉页记载的专利权人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百度百科介绍:“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其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things(iot)”。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因此,应用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创新2.0是物联网发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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